房屋买卖协议订金可以退吗(签订订购房屋协议可以退款吗)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是达成或履行合同的保证措施。购房定金在合同未签署时需退还或充抵房价。定金合同是购房合同的附属协议,主合同不成立则附属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订金可以退吗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是达成或履行合同的保证措施。购房定金在合同未签署时需退还或充抵房价。定金合同是购房合同的附属协议,主合同不成立则附属协议无效。房企在获得销售许可证后才可收取定金,若因购房者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定金不退;若房企违约,需双倍赔偿。一、房屋买卖协议订金其实可以退吗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定金”乃是一种为达成协议或履行合约而采取的保证措施。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设立的“定金”,如购房合同未能最终签署成功,开发商必须退还相应款项或者用该“定金”充抵部分房价。
至于为了履行合同而设立的“定金”,此时该购房合同实质上是一份买卖契约,即主交易条款,而担保合同则作为附属协议,两者之间互为依存。无论合同签署之前或是签订之时就已交付“定金”,只要主合同无法成立,那么从合同也必然无法生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仅能在获得房屋销售许可证之后,方有权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且定金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若开发商违反约定,则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其实我们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其实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其实我们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实我们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多久办理过户
在经过房地产交易并成功获得房屋产权证书后,当事人便可根据需要随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房产证乃由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机构颁发的用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文书,凭借该证件,产权所有者得以对自己所持有的住宅行使实际控制权,以及实现房产过户等相关事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买卖协议订金其实可以退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房屋买卖未签订协议
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尚未达成买卖合同,即使卖方去世,也不会影响到什么,双方的买卖合同意向中止就是了。只有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才算正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未签订协议,卖方去世怎么办?
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尚未达成买卖合同,即使卖方去世,也不会影响到什么,双方的买卖合同意向中止就是了。
只有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才算正式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其实我们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买房只有签订了合同才算是达成了双方的意识,只要一天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之前谈好的条款都不作数的,因此,不管卖方是什么情况,对于买房者来说都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所以,任何交易我们都要签订协议,有法律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