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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导读: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权归属主要依据三点:一是若业主共担车库建设投入,则该地下停车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二是若开发商独立承担建设成本并持有产权,...

导读: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权归属主要依据三点:一是若业主共担车库建设投入,则该地下停车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

导读: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权归属主要依据三点:一是若业主共担车库建设投入,则该地下停车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二是若开发商独立承担建设成本并持有产权,可预售给本小区商品房预购人;三是人防工程作为基本军事防护设施,其使用权及管理权受国家严格限制,开发商不得擅自销售。

一、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

在决定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权归属方面,主要依据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如若业主们共同分担了车库建造的相关投入,由此产生的地下停车空间便无需再行核算收益与成本,因为在购买房屋时,该部分地下车库的面积已经被纳入公摊范畴并进行了合理分配,故此种类型的地下停车区域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书,其所有权应归属于该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群体,开发商则失去了对此类车库的销售和转让权限;

其次,倘若开发商自行承担了地下停车空间的全部建设成本,并且其能够独立持有车库产权,那么开发商有权将该等停车空间的产权出售给购房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地下停车空间仅能以预售形式向本住宅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放申购;

最后,关于何为人防工程以及为何人防工程会成为禁止开发商销售的强制性配套设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部分地下车库其实属于人防工程设施的附属部分,而人防设施属于基本军事防护设施,其使用权及管理权均受到国家严格限制,因此,开发商不能擅自对任何人防工程进行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实我们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小区地下车位纠纷找什么部门投诉

在现代社区中,物业管理部门具有对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管控权与责任。面对此类问题,如果社区中有明确的物业经营者,那么广大业主们有权利向其直接反馈并寻求解决方案。作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之一,停车服务亦应被纳入到物业管理的框架之内。这意味着,物业公司腰负着保障物业范围内停车秩序正常运转的重任,对所有停放在小区内部的车辆进行管理是其基本义务之一。为此,物业部门可在道路、主干道等关键位置设置相应的障碍物或者使用其他合理且合法的方式来减少无序停车现象的发生。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其实我们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其实我们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其实我们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归属(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

获赠的是地上停车位,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具有独立产权证的经营型停车场内的停车位,这种停车场是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而设立,因而产权明确,其收益其实我们应当归产权人和管理人享有。第二种是小区内更为常见的,即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出若干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按期收取停车费。这种类型的停车位产权归属取决于停车位所在的道路性质。

如果位于小区内的该条道路是市政道路,其产权当然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开发商设立停车位必须取得政府的授权与批准。如果该条道路是小区的公共道路,则由于该道路用地属于小区宗地的一部分,在计算小区容积率时已经被计算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其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按比例共同享有。因此,该类型的停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实我们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停车位,其停车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租金收入,该收入其实我们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另一部分为车辆看管费用,该费用归作为看管人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所有。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上停车位。
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车一族,小区的车位也越发紧张,围绕着小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谁是小区停车位的真正权利主体?业主购买了停车位每月还应不应该缴纳停车费?停车位的收益应该归谁?这都是应该弄清的问题。

对于你的这种情况,按照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法规,开发商在开发过程首先要取得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成后,再将房屋的产权转移给业主,以房屋产权转移为界限,之前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开发商,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在房屋产权转移之前是其实可以赠送地面停车位的,并不是无权赠送。但必须明确的是,即使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不是无权赠送,但在产权转移给购房者之后,开发商的“赠送”在法律上是无法履行的,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我们的建议购房者遇上赠送车位时应看清其产权归属。

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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