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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179调第一款第六项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民事再审案子法院有规定不给做笔迹鉴定吗?)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民诉法179条规定的原文”方面的经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民诉法》179调第一款第六项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民事再审案子法院有规定不给做笔迹鉴定吗?)

《民诉法》179调第一款第六项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刑法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民法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民事再审案子法院有规定不给做笔迹鉴定吗?

当被告在二审中对原告提供的书证有证据证明签名是模仿的和一审时鉴定程序不合法或鉴定机关无资质时,二审法院可以指定或原被告协商指定第三方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如果原告不予提供,就要担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审当事人未参加庭审再审提出管辖权异议

1、2007年《民诉法》第179条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再审的事由之一,但是最新的2012年《民诉法》修订以后,第200条将原“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的再审事由删除,所以,就法律规定而言,就管辖错误提起再审,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2、另外,最新的2012年《民诉法》第127条 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应诉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可见从实体权利而言,在一审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该异议权也相应消灭。

3、延伸:关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为此,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也不可以申请再审。

在民事诉讼中,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那原审法院可以直接再审吗

再审程序的启动共有三种方式:1、法院自行发动(也叫主动发动);2、当事人申请再审;3、检察院抗诉。

你的问题应该是针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中第205条的规定提出。因此对于上述再审启动方式1、3的相关情况在此略过不谈。

民诉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没有“原审法院”(范围缩小)。第181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如符合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181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再缩小并固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因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必须是中院以上的法院审理,基层法院无审理权;其次,《民诉意见》中的“原审法院”是指中院以上的法院作为一审的情形;第三,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或原审法院再审,亦可由原审法院直接再审。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在民事诉讼中,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那原审法院可以直接再审吗?

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扩展资料: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五)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抗诉申请书怎么写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请求贵院依审判监督

程序提起抗诉再审决定。

请求抗诉事项:(需要把事项陈述清楚)

请求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

申请人某某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年 x月 日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诉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诉简易程序的案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的;

3、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的。

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初审案件、有审判员一人独审的情况。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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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179调第一款第六项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民事再审案子法院有规定不给做笔迹鉴定吗?)

今天关于“民诉法179条规定的原文”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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