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哪些要素(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
导读:尽管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如用人单位招聘后对劳动者进行了管理,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等证明材料,以及招工招聘表格和考勤记录等,即使未直接...
建立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哪些要素
导读:尽管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如用人单位招聘后对劳动者进行了管理,提供了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等证明材料,以及招工招聘表格和考勤记录等,即使未直接签订合同,也可视为存在合法劳动关系。这些证据和间接行为将作为判断依据。一、建立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哪些要素
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之后并没有立即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符合以下所有情况的话,也其实可以视为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
其次,若用人单位并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直接的劳动合同,为了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们我们的建议参考以下凭证:
接着,由于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的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社保缴费记录都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因此这些都应该包含在内:
此外,还有证明员工身份的各类证件,例如企业发给出的工作证、服务证等,也是被法律承认的重要信物:
除此之外,员工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这些书面材料,同样具有指向性:
最后,在判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参考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言作为辅助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若未签署劳务合同,雇主有义务敦促并协助雇员和公司即时缔结劳动关系;倘若雇主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则自雇佣之日起满一个月之后,雇员有权向法院提请判决其应得的双倍工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虽然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签署,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之后实施了有效的管理环节并出示了有力的证明文件,譬如工资支付凭据、社会保险缴费纪录、员工工作证等等,再加上招录员工的招聘表格以及考勤数据等等,即便未以直接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也依然其实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这些证据和间接的行为都将成为我们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其实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在对劳动纠纷进行处理时,首先应确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上,有许多企业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就显得十分重要的。那么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其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其实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其实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的方式
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是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的首选方式,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单方再选择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依据有两个:
1、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支持。 据此,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其实可以提出终止; 2、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订立。
因此在劳动纠纷,即使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其实可以提供事实上的依据其实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也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即便如此,劳动者在入职之后应要求企业与自己签订 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