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导读:在评估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其职责时,我们应根据劳动合同中明确的职责和工作量,以及岗位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首次考核。我们还应采用科学严谨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明确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怎么认定
导读:在评估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其职责时,我们应根据劳动合同中明确的职责和工作量,以及岗位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首次考核。我们还应采用科学严谨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明确的考核方式和方法,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并及时向劳动者反馈。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怎么认定
关于劳动者无法胜任其职责的认定方面:我们首先需按照劳动合同中对于岗位职责与工作量的明确规定,开展首次考核评估;在此过程中,应尤其重视对照劳动者所处职位的岗位说明书中所列出的相关要求,从而对其进行是否胜任的全面评判。
此外,借助于完善严谨的绩效考核机制,我们需要制定明晰的考核方式和方法,确保最终得到的考核结果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并及时向劳动者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是否给补偿
倘若员工无法胜任职务职责而导致雇佣关系的解散,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向该名因不适当为由辞退的员工提供经济赔偿金。
然而,用人单位欲基于此原因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前提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关键因素:
(1)须充分证明该员工确实无法胜任当前工作岗位;
(2)在此基础上,对其实施针对性的培训方案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以及(3)若经过上述努力仍未能改善工作表现,才能正式决定解除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哪些情况下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来说都有一个使用过程,期间如果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就其实可以辞退劳动者。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其实可以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哪些情况下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我国《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其实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
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也是很严格的。毕竟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本文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