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算合同诈骗罪吗(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怎么认定)
导读:商品房销售协议不当然属于欺诈犯罪依据。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交易中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意图。如果一方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物,那就可能构成犯罪。...
房屋买卖合同算合同诈骗罪吗
导读:商品房销售协议不当然属于欺诈犯罪依据。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交易中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意图。如果一方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物,那就可能构成犯罪。反之,如果是在正常交易中出现偶发争议,那就不宜简单地将其定性为欺诈。一、房屋买卖合同算合同诈骗罪吗
商品房销售协议本身并未必然成为欺诈性合同犯罪的依据。判定其是否构成欺诈性合同犯罪的决定因素主要在于该项交易中签订及执行合同环节的具体行为以及背后的主观预谋。例如,倘若在商品房销售的过程中,某个一方确实怀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不当企图,并在签订和履行合约时采用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方式,从而从另一方获取了大量的财物,这种情况便可能被判定为欺诈性合同犯罪。举例来说,卖方故意对房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或产权纠纷等关键信息进行隐瞒,使得买方在支付房款之后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又或者买方虚构自己的购房资格、资金来源等信息,以此欺骗卖方交出房屋后却拒绝支付相应的房款。
然而,如果双方都是出于真实的意愿,按照常规的交易程序和法律法规来进行商品房销售,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争议或纠纷,也不应轻易地将其归类为欺诈性合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商品房销售协议不自然是欺诈犯罪依据。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交易中具体行为及主观意图。如一方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物,可能构成犯罪。反之,正常交易中偶发争议,不宜简单定性为欺诈。
二、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要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于其正式缔结之日起即刻生效。
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则一般遵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的做法。
具体而言,当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名、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之时,房屋买卖合同便得以建立。
事实上,依照相关法律限定,若诸位选择采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合同时,那么从所有当事人都完成签署、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的那一刻起,合同方可被视为正式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合同尚未完成全部签署手续,但只要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主要责任,并且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并予以实际接受,那也将被视作合同已经成功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判
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处理中,关于法院管辖权问题的归属常常依据如下原则进行判定:首先,被告居住之地或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若合约已经对义务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则依照该项约定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反之,若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且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货币的问题,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的地域将被视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其次,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也就是说,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对此类事例进行审理。此外,合同签订地以及原告居住地等法院亦可能具备管辖权,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确定管辖法院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事例的具体性质、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等等。同时,管辖法院的确立对于事例的审理及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商品房销售协议不自然是欺诈犯罪依据。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交易中具体行为及主观意图。如一方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物,可能构成犯罪。反之,正常交易中偶发争议,不宜简单定性为欺诈。
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生活中经常有发生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公然冒充他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诈骗活动,使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列举一个相关案例,并做出分析。
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
1、案情:
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刘某租用某小区住宅一套,与房主签订租房期限为两年。刘某伪造以自己为房主的产权证明,购房发票等房屋买卖证明文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卖房信息欲以超低价格出售该房屋。被害人张某某在看到该卖房信息后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商量买房事宜。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出示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等伪造的文书,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急需用钱,要求被害人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主动降低价格,条件是被害人一次性将购房款交付刘某。被害人张某见房价确实便宜,遂信以为真,交付40万元房款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人刘某将伪造的购房合同等交付给被害人张某。事后,被害人发觉上当,文件系伪造的。公安机关将已潜逃的被告人刘某抓获。
2、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刘某的“骗房”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体而言,就是刘某通过伪造的产权证明等文件,使被害人张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刘某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支付财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刘某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
3、分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就本案来说:
1被告人刘某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刘某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房款到手,便大事告成,逃之夭夭,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应以诈骗论处。
2刘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骗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但本案中刘某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其实我们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刘某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本案中的刘某伪造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在合同签订后,根本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其实我们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过小编列举的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让大家了解相关案例具体内容以及处理方式,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当然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还有其他情形,小编下次还会为大家做出介绍。如果有什么疑惑,其实可以来律图网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