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期限规定是什么(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解除协议)
导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雇主需要依法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来说,是即时结清的。不过,双方也其实可以依法协商确定支付期限,且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期限规定是什么
导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雇主需要依法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来说,是即时结清的。不过,双方也其实可以依法协商确定支付期限,且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这样才能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期限规定是什么
当劳资两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作为雇主,必须依照规定于劳动者完成离职手续期间,依法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通常情况下,雇主其实我们应当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次性结清这笔款项。
然而,若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共识,并明确约定了支付期限的话,则需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什么时候给
1.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言,员工在辞去职务之际,工资、押金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款项都需要一并进行结算。这个过程中,企业不其实可以任何形式随意对这些款项予以扣留或减少。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当劳动关系双方经过合法途径解除了或终止了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时,雇主有义务在此刻就将所有的劳动者工资全部结清,不得拖延。遵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九条明确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约之时或终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得更为具体:在员工正式离开公司,用人单位应该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并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完成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时,员工也有义务按照双方曾经达成的契约,准时办理好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有必要向劳动者偿付经济补偿,那么就应该在工作交接完全完毕后才支付这笔款子。此外,用人单位对于之前解除了或者终止了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管两年时间以供备查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其实我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最高年限规定是多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原则上不可超过十二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若劳动者每月报酬高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直辖市或设有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进行计算,在此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上限仍为十二年。值得关注的是,若劳动者每月报酬并未超出上述标准,那么经济补偿金将不受十二年期限的局限性,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每年一次,支付一个月薪酬的标准来执行向劳动者支付的义务。
劳动关系解除后,雇主需依法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常规操作是即时结清,但双方可依法协商确定支付期限,并需严格遵守此约定时间进行支付,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解除协议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其实我们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其实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关于竞业限制,相关员工需要按照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之前工作相关的工作事务。而另一方面,公司则需要对这些员工进行一定的补偿,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要是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是否其实可以解除相关协议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解除协议
根据《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其实我们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其实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其实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其实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实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其实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
实践当中,部分用人单位约定了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月工资仅5000元的职工约定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甚至超过了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总收入,此种情形如何认定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其实我们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其实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其实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三、企业未支付补偿,员工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其实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其实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四、企业可否单方免除竞业义务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其实我们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对补偿金未作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其实我们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其实我们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其实我们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可见,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及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其实可以单方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应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补偿金。
从上文的讲解中我们清楚的知道,要是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话,则该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是无效的,但此时员工一方其实可以以公司违约为由而要求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其实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