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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被视为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界定“上下班途中”需考虑三点:一是目的明确,如往返工作地与住所或家庭成员居住地;二是时间合理,通常应在上下班常规时段;三是路径合乎情理。包...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界定“上下班途中”需考虑三点:一是目的明确,如往返工作地与住所或家庭成员居住地;二是时间合理,通常...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哪些情况被视为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

哪些情况被视为上下班途中

导读:《工伤保险条例》界定“上下班途中”需考虑三点:一是目的明确,如往返工作地与住所或家庭成员居住地;二是时间合理,通常应在上下班常规时段;三是路径合乎情理。包括但不限于通勤至常居地、配偶父母子女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要活动,以及选择的合理路径。特殊情况下的其他路径,只要时间和目的相符,也可视为“上下班途中”。

一、哪些情况被视为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特指劳动者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在往返于其工作地点以及居住所在地之间的合理路径。

该项判断需综合考虑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为目的性要素,即劳动者必须是出于上、下班的明确目的而进行相关行为;

其次为时间因素,即上、下班的具体时间段是否符合日常规律;

最后为空间因素,即劳动者在往返工作地点及居住地时所选择的路径是否合理。

具体来说包含如下几种情况:

(1)在劳动者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常居地或者单位宿舍之间的合理路径来回通勤时,只要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即可被视为“上下班途中”;

(2)在劳动者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径往返时,亦其实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如果劳动者正在进行的是必要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活动,并且该行为发生在合理的时间段以及合理的路径上,也应被视作“上下班途中”;

(4)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过程中选择了其它合理路径并在适当的时间段完成,也可算作“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哪些情况被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八种可能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首先,如果肇事者在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选择驾车或者弃车逃逸出事地点;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以为对事故并无责任,随后便驾车远离现场;

第三种情况,若交通事故当事人遭指控涉嫌酒后驾驶或是无证驾驶等行为,尽管已经向警方报案,却不愿意遵守现场等待处理的命令,反而在弃车之后又返回事故现场;

接下来是第四种状况,即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送受伤人员前往医院治疗,但事后未向警方报告,而且无故脱离医院;

第五种情况则较为复杂,即便把伤者送往医院,但是在没能得到明确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还故意留下虚假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而离去;

而第六种情形指的是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突然消失不见的当事人;

第七种情况是当事人先离开事故现场后不承认曾有过交通事故,然而却有充足证据表明其实他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已发生交通事故;

最后一种情况是,经过双方共同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时,当事人既未留下个人真实信息,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们是被迫逃离现场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哪些情况被视为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

如何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时间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开会、培训、劳动、文体等活动,都应理解为上班。2、“上下班途中”要求具有时间上的合理性与路线上的合理性。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如何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

一、如何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

对“上下班途中”其实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

1关于“上下班”的概念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时间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开会、培训、劳动、文体等活动,都应理解为上班。下班就是脱离该工作去生活,或从事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2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要求具有时间上的合理性与路线上的合理性。合理时间是指在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路段上行进时所使用的符合常理的时间;合理路线一般指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较为经济便捷的路线。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判断取决于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工具、天气状况、拥堵程度、居住地点等诸多因素。因此,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不是一个不变常量,而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价值判断。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上下班途中摔伤是工伤吗

不算,但可享受医保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上下班途中;二、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三、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因此,如遇雪天路滑摔倒,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虽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并不意味着医药费没人来管。职工其实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病假期间工资等也仍有相应的保障。

上下班路上摔伤未必能算工伤,但如果是外出开会滑倒摔伤就另当他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因工外出期间,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治疗费用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其实可以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环卫工人在清扫积雪过程中摔倒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雪情就是命令,很多环卫工人连夜加班清扫积雪,加班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因此,环卫工人在清扫积雪过程中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治疗费用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其实可以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上述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三、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

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自己对事故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那么有很大概率其实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工伤。但具体,如何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工伤?还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分析判断。要是你对此有疑问的话,我们的建议其实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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