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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哪些情况下可退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允许退房的情形有几种)

导读:购房者在碰到一些违规或违约情况时,能行使撤销权。比如新房逾期交付啦,没合法建设文件,设计变更没被同意,没产权证书,贷款被拒,面积误差超法定限,质量不达标,...

导读:购房者在碰到一些违规或违约情况时,能行使撤销权。比如新房逾期交付啦,没合法建设文件,设计变更没被同意,没产权证书,...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商品房买卖合同哪些情况下可退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允许退房的情形有几种)

商品房买卖合同哪些情况下可退房

导读:购房者在碰到一些违规或违约情况时,能行使撤销权。比如新房逾期交付啦,没合法建设文件,设计变更没被同意,没产权证书,贷款被拒,面积误差超法定限,质量不达标,被隐瞒抵押或拆迁安置情况,开发商欺诈,隐瞒安置房性质,交付不符合设计或尺寸偏差,还有因不可抗力影响投资目的等。在这些情况下,购房者其实可以要求退还已付的款项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哪些情况下可退房

在以下情况下,您有权选择撤销房产交易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1.逾期交付新房超过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期限。

2.开发商未能出示其建设新房所需的合法凭证和审批文件,由此使得交易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3.开发商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4.无法获得法定所有权证书。

5.银行拒绝向你提供购买该房产所需的贷款。

6.实际测量的新房面积与暂定测量的面积之间的差值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3%限度。

7.新房的建筑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

8.卖方在出售新房时,没有提前告知买方其已经将该房子抵押给了其他人。

9.开发商在申请销售房产的许可证明过程中,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

10.卖方在出售新房前有意隐去了该房子是政府拆迁赔偿和安置房这一重要信息。

11.即将交付的新房套型与之前所展示的设计图纸不符,或者某些关键尺寸超出了双方约定的偏差范围。

12.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新购房产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允许退房的情形有几种

以下是您在遇到以下情况时有权提出退房申请:

首先,当延迟交房时间超过合同所规定允许的期限;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和审批文件,进而导致购房合同失效;

再者,未经您本人事先同意,开发商擅自更改楼宇设计方案;

另外,若您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书也可视为合理原因要求退房;

同时,如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话;

另外,实测房屋面积同暂估面积之间的偏差数值已超出约定的3%以上;

若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缺陷的问题;

或者卖家在没有提前通知您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

以及如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骗态度等问题;

再加上卖家蓄意隐瞒了所出售房屋实际上是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真实性质;

最后,如果购买的房子户型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参数超出了约定误差范围;

甚至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无法实现当初购买这处物业的预期目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退房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

在合法的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退房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开发商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向业主交付使用房屋;

其次是开发商没有相关的有效证书及文件,从而使合同成为无效的;

再者,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设计方案也是构成退房的理由之一;

如果业主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也其实可以作为退房依据;

如果业主无法获得贷款支持,同样其实可以申请退房手续;

测量结果显示房屋实际面积与暂定测量面积之间的差距大于3%,这也是退房的合理理由之一;

另外,如发现有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业主也有权请求退房;

潜在风险是出卖方未经通知就把房子抵押给了其他人,这种情况也其实可以被认为是退房动因之一;

最后,如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行为,业主也其实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退房要求;

若发现卖主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实际上为拆迁赔偿安置房屋,也其实可以视为退房的适当理由。

最终,房屋户型与设计蓝图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协议中的误差范围时也其实可以构成退房原因。

当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这些事件使得顾客无法实现购买意图并达到期望效果,也可作为要求退房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其实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购房者的撤销权在遇到新房逾期交付、无合法建设文件、设计变更未获同意、无产权证书、贷款被拒、面积误差超出法定限、质量不达标、被隐瞒抵押或拆迁安置情况、开发商欺诈、隐瞒安置房性质、交付不符设计或尺寸偏差以及因不可抗力影响投资目的等违规或违约行为时得以行使,可要求退还已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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