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债权债务

所谓工伤认定有几种(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导读:工伤认定通常有这些情况:在工作时间且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受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从事跟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而遭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

导读:工伤认定通常有这些情况:在工作时间且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受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从事跟工作相关的预...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所谓工伤认定有几种(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所谓工伤认定有几种

导读:工伤认定通常有这些情况:在工作时间且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受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从事跟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而遭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遇暴力等意外伤;患上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交、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所谓工伤认定有几种

工伤认定涵盖:工作时段及场所的职务事故、前后准备/收尾工作伤害、工作履职遭暴力或意外、职业病、因公出差伤害/失踪,及上下班非主责交通事故等伤害。另,依法规,其他特定情形亦属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所谓劳动仲裁有哪些程序

劳动仲裁主要有以下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等材料。

接着是受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然后是答辩阶段,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之后是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当事人可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等。

最后是裁决阶段,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流程有哪些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

流程方面,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其实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其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谓工伤认定有几种(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视为工伤的是指在某些方面或条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但基于社会公平考虑这类伤害还是按照工伤办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劳动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一、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所谓“视同工伤”,即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但基于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以及些政策性考量,将具体的特殊情况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将其视为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第1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对此种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在认定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时其实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职工患病或者是受到伤害都可能认定为工伤,针对患病的情形,因为忠病本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且很难确定是否系工作原因患病,所以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都不能确定。只有一些特殊疾病,几乎其实可以确定是因为职工从事特定工作导致,从而将从事特定工作的职工患这种特殊疾病认定为工伤,即职工患职业病。

而对于一些其他的疾病,不能确定职工患病系工作原因导致,当然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但是即便不是属于职业病,用人单位也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间其实我们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导致该严重结果的疾病一般表现为突发性疾病,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很难排除系工作原因导致。

如认定系工作原因导致,那么就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导致患病的不按照工物处理将有悖公平、故实际上,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是考量疾病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推定系工作原因导致疾病,再结合工作时、工作岗位等因素,将该情形按照工伤处理。因此,在工作时回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既包括突发新疾病,也包括自身疾病的加重导致死亡的情形。

3.48小时的计算

主要是关于起算点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要有医院的治疗记录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未经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求职工有病就去医院不合我国国情;ニ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体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

4.死亡的认定

脑死亡和停止呼吸可能不在一个时间点、会出现“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的情形,考虑到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教且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其实我们应当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

5.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庭的观点为,如经医疗机构确认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家属作出放弃教治的决定的,其实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2种: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3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其实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该种情形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第4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也因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这类伤害应符合基本的条件。双方具有基本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按照实际情况和法律条款举报用人单位。


所谓工伤认定有几种(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所谓工伤认定有几种相关拓展阅读

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 导读:工伤认定通常有这些情况:在工作时间且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受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从事跟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性工作而遭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更多所谓工伤认定有几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