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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用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内容)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条款。其中有必须约定的内容,像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同时也有禁止约定的,比如定金、保证金、抵...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条款。其中有必须约定的内容,像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劳动法用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内容)

劳动法用工合同规定的内容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条款。其中有必须约定的内容,像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同时也有禁止约定的,比如定金、保证金、抵押款以及员工支付违约金等。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他们受到不当的约束,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力,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劳动法用工合同规定的内容

劳动法中关于劳动用工合同规定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指出:详细列举出了劳动合同中其实可以违约约定与不可违约约定的相关内容。在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其中必须进行约定的包括以下几点重要信息:试用期限;员工培训事宜;包括保密要求在内的其实我们应当保守公司机密的责任义务;补充性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

同时,根据《劳动法》的明确规定,以下各项内容不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其实可以进行约定:禁止用人单位以定金、保证金(物品)或者抵押金(物品)等形式收取劳动者费用的条例;除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承担支付违约金之类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实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法工伤认定标准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工伤认定标准规定如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明确哪些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以便劳动者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三、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的具体内容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需注意,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加班工资基数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约定。同时,加班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条款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必须约定的如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以及禁止约定的如定金、保证金、抵押款和员工支付违约金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不当约束和权力滥用。

劳动法用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在我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都是做出了特殊保护的。尤其是在对女职工的保护上面,因为女职工身理结构上面与男职工不同,同时也肩负起了生育、哺乳子女的重大责任。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的内容,帮助你了解我国究竟是如何保护女职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其实我们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其实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其实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的内容,其实可以看出上述规定颁布的时间还是比较早了,但是在的时候,我国做出一次修订。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不对女职工的相关权益进行保障的话,那么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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