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权哪个优先(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
导读:通常已登记的抵押权在顺序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因其具物权效力可对抗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债权在内的一般债权。但特殊情况下,如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付全款或大部分款且占...
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导读:通常已登记的抵押权在顺序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因其具物权效力可对抗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债权在内的一般债权。但特殊情况下,如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付全款或大部分款且占有使用房屋,合同权利可能优先于后设抵押权。判断二者谁更优先需综合多因素,不能一概而论,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一、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通常来讲,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在顺序上要先于房屋买卖合同。
因为已登记的抵押权具备物权效力,能够对抗一般的债权,其中就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所带来的债权。
不过,在一些特殊的状况里,房屋买卖合同有可能会比抵押权更有优先权。
例如,在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购房者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购房款,并且对房屋进行了占有和使用,即便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的合同权利可能会优先于之后设立的抵押权。
总之,不能轻易地确定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权谁更优先,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物权登记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出现争议,其实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房屋买卖合约收的定金违约后怎样返还
在房屋买卖的合约里,那约定的定金可是有讲究。
要是有一方违约,返还定金一般是这样的:
要是接收定金的那一方违约了,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要是支付定金的那一方违约,定金就不给返还。
不过,具体到底咋返还,得看合约上是咋约定的,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是合约里对违约后定金的处理方式有特别的约定,那肯定得优先按照这个约定来。
再沟通《民法典》的规定,定金的数额是由买卖双方约定的。
但是,有个限制,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可就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要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比约定的多或者少,那就相当于变更了约定的定金数额。
比如说,原本约定的定金是10万,结果实际交了12万,那多出来的2万就不算定金;
要是实际交了8万,那就按照8万来算定金数额。
反正,在房屋买卖涉及定金的事上,可得弄清楚这些规定,不然到时候容易出乱子。
三、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会承担什么后果
在房屋买卖合同里,要是卖方违约,那通常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卖方会碰到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事,也就是逼着卖方得把房屋给交付了,还要去办理过户手续。
要是买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那卖方就得承担买方的实际损失,这里面包括购房款产生的利息损失,还有房屋差价的损失之类的。
同时,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支付合同里约定好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数额,通常在合同里面都写得明明白白的。
要是违约金不够弥补买方的损失,买方还其实可以要求卖方赔偿超出那部分的损失。
另外,卖方的这种违约行为很可能会影响到他的信用记录,对他以后的各种经济活动都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总而言之,卖方违约了以后,就得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损失的情况,老老实实地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违约,不然就得吃大亏。
当明晰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权哪个优先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房屋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若要顺利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解除抵押权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是怎样的。再者,若因抵押权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冲突导致纠纷,实际的损失赔偿范围和标准又该如何确定。在复杂的房产交易和抵押关系中,很多细节容易被忽视,从而引发各种潜在风险。要是你对解除抵押权流程或者相关纠纷赔偿等问题仍有疑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质押和抵押已经是当今社会我们接触越来越多的两个词,所以即使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但是并不妨碍他们会同时出现的情况,而且二者并存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这也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关心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的问题。下面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与之相关的详细内容。
一、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其实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二、什么是质押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其实我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其实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其实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其实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其实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其实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其实我们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其实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其实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其实我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其实我们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取得,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其实我们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以上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的相关信息。其实质押和抵押都是经济活动中非常常见的两种方式,但是一定要注意把这二者明确区分开来,否则会对大家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知识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