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书能否强制执行)
导读:购房合同纠纷二审终审判决后,若被告未在规定日期内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凭生效判决证明及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活动由法院执行...
购房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导读:购房合同纠纷二审终审判决后,若被告未在规定日期内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凭生效判决证明及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活动由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依据主要为法院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时效一般为判决生效后两年内。一、购房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活动仅能由法院的执行局负责实施,而执行的依据则主要包括法律文书如法院裁决书以及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等。
裁决书中会详细规定给付日期,且自其生效之日起算。
若届时被告未能履行支付义务,便可凭借裁决书已生效的证明文件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作出裁决的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通常为裁决书生效后两年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其实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二、购房合同内容由方来拟定
鉴于购房合同双方日益重视合同内容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故该合同的具体条款应由当事人共同商定确定。
无论此合同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拟定,关键在于双方最终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认可。
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之后,当事人可选择让卖方负责制订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亦可选择由买方承担责任。
一旦合同条款得以制定完毕,双方均无异议时,便可进行正式签字、盖章或按下手指印以确认。
如此一来,该购房合同即宣告订立并生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或前提条件,那么只有当约定的日子到来或满足那些设定的条件后,该购房合同方能生效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其实我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书能否强制执行
其实可以。强制执行是法律中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是对于需要执行某项义务,而拒绝履行该义务时,所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会在债权方面涉及较多,在债权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债权文书其实可以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3、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的审查。一、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书能否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实我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其实我们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其实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其实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
1、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及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
2、表明债务人自愿放弃诉权和自觉履行的诚意,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也可避免当事人行使诉权与实施强制执行之间所引起的法律冲突。
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它就其实可以成为申请执行的根据。但公证机关只是行使证明权的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证制度,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必须是正确的,如果公证过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债权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并非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及公证时有其他错误致使公证证明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债权文书常见的主要错误有:违反自愿、合法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公证原则,特别是债务人尚未作出强制执行承诺,而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单方的要求,出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对尚有争议的事项出具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主体错误,特别是对合伙组织、股份合作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文书公证,在未分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情况下,误将自然人责任公证为组织责任,或者将组织责任公证为自然人责任,等等。通过审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律适用上和事实认定上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这种裁定是不予执行的裁定,是不接受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裁定,而不是断定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裁定。因此裁定虽要记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但不涉及公证机关的权力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就债权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三、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的审查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其实我们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其实我们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其实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其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其实我们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其实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其实我们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15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