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指什么(上下班工伤认定法规中对上下班途中是如何认定的)
导读:上下班路程规划的首要原则是以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准。许多单位已建立相关制度。实践中,需根据现实情况判断。例如,若住处到单位需一小时车程,且工作时间为早上...
工伤认定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指什么
导读:上下班路程规划的首要原则是以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准。许多单位已建立相关制度。实践中,需根据现实情况判断。例如,若住处到单位需一小时车程,且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则可将8点作为工作起点。在司法审判中,法院通常将法定工作时间内离开住所的时刻视为上班开始,返回家中则为下班结束。一、工伤认定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指什么
在上下班的路程规划上,首要遵循的原则应以所在单位所制定的上下班时间为准。如今,许多企事业单位都已相应建立了这样的制度规范。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细致入微的判断。例如,如果按照日常习惯,从住处抵达单位需耗费约一小时的车程,而单位的工作时间规定为早上9点整开始,那么便其实可以将每日早晨8点钟作为开始进入工作状态的有效起点。在司法审判领域,法院通常会在实际案例处理中,将法定工作时间内,从离开住所的那一刻起视为正式上班时间的开始,直至返回家中的时刻才算作下班时间的结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员工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
若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以供审查;
如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则需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工伤认定的关键前提条件,因此在这之后,相应的部门才能进一步判断和确认该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实我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其实我们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受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认定的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指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上下班工伤认定法规中对上下班途中是如何认定的
从我国有关上下班途中法律规范的演变看,原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也非常明确具体,如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职工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由道路交通机动车造成的事故。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工作的过程当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者是设备故障等问题而受了伤害的话,这个时候是属于工伤的,这一点相信大家都能理解,但是现在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出了事故的话那么也是其实可以算工伤的,只是对于上下班途中是需要进行认定的,那么上下班工伤认定法规中对上下班途中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劳动者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认定我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同时在合理的上下班的路线上遇到事故受伤的话,那么是其实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当然加班的话当然是以加班结束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