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欺诈行为违反哪些法律(开发商有什么欺诈行为)
导读:在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开发商可能采取欺诈手段,如隐瞒房产抵押或已售情况,或一房多卖,甚至虚构商业物业投资项目骗取投资。这些行为均属违法,购房者和投资者应保持...
开发商欺诈行为违反哪些法律
导读:在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开发商可能采取欺诈手段,如隐瞒房产抵押或已售情况,或一房多卖,甚至虚构商业物业投资项目骗取投资。这些行为均属违法,购房者和投资者应保持警惕,避免遭受损失。一、开发商欺诈行为违反哪些法律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及销售房产之际,部分企业可能会采取一定程度上的欺诈行为。
其中,对所销售之别墅存在已抵押或已出售情况进行刻意隐瞒,就属于一类较为普遍的诈欺手段。这类开发企业有可能在事先对已经设置了抵押或已经销售出去的房产再度进行销售,从而使得购房者无法顺利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同时,他们也可能通过实施所谓“一房多卖”的策略来诈骗他人购买房产的款项,也就是说,同一套别墅被频繁地卖给多个买家,结果是众多购房者都不能顺利获取到相应房产的所有权。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更具欺骗性的做法就是,一些地产商向外宣称虚假的商业物业等投资项目,并借助高额租金承诺的诱惑来诱导投资者进入,进而骗取其投资本金。以上这些行为,皆属违法的范畴。因此,广大购房者以及投资者其实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惕,防止自己遭受此类诈欺行为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开发商欺诈诱导消费违法吗
虽然诱导消费在法律上并未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最基本的知情权以及享有公平交易环境的权利。因此,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且该赔偿金的额度应为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仍低于五百元,则应赔偿五百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有些开发商有可能采用不诚实、不道德的手法进行操作,例如故意隐瞒房地产已经被抵押或者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事实,或者实施一套住房多次出售的策略,甚至还会杜撰虚假的商业物业投资项目来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所有上述行为都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广大的购房者以及投资者来说,务必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以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开发商有什么欺诈行为
1、出售现房,以次充好或者对购房者隐瞒房屋的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2、以一般的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3、明知道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但还是欺骗购房者进行公开销售。4、利用广告等媒体,对出售的房屋做虚假宣传。5、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一、开发商有什么欺诈行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其实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二、如何判断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其实我们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
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其实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
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
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其实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其实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其实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购房的过程中必须要小心注意开发商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因为一旦有这些行为,那么必然就会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算之后其实可以进行维权,但维权之路也是比较艰辛的。开发商可能出现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直接跑路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购房者钱、房两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