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伤认定程序及流程是怎样的(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导读:工伤后第二天开始的 30 天内,职工得让雇主去给社保部门申请鉴定哈。要是雇主没办,那职工或者他的近亲,还有工会,在第二年 12 月之前其实可以自己去申请。...
交通工伤认定程序及流程是怎样的
导读:工伤后第二天开始的 30 天内,职工得让雇主去给社保部门申请鉴定哈。要是雇主没办,那职工或者他的近亲,还有工会,在第二年 12 月之前其实可以自己去申请。社保部门会审核材料,要是需要的话就会通知补材料。接着还会实地考察呢,一般 60 个工作日就能完成认定啦,然后会书面通知职工、近亲还有单位哦。一、交通工伤认定程序及流程是怎样的
在此之前,须强调的是,自工伤伤害事件发生次日开始计算,该职工需要在30个自然日内,通过雇主向本地区的社保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伤鉴定申请。而如若雇主未能如期履行这一义务,则该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工会组织有权于工伤伤害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年12个月内,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接下来,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补充相关材料,他们将会及时通知申请人予以完善。随后,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还将依据审核结果展开全面的实地考察与查证。
至于决定何时做出,通常情况下,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会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的决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以及该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其实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其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交通工伤认定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在交通工伤认定的范畴内,通常涉及上下班途中、因自身非主要责任而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在因公出差过程中,由于职务之便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等情况。举例来说,当员工在照常下班之际,不幸遭遇一起闯红灯汽车碰撞事件,并经由当地交警部门判定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时,该类情形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交通工伤认定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用人单位或受伤员工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鉴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书等。随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详尽调查核实所有资料。最终,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明确、公正且恰当的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强调:工伤后次日起30天内,职工应通过雇主向社保部门申请鉴定。雇主未办,职工或其近亲、工会次年12月内可个人申请。社保部门将审核材料,必要时通知补充。随后实地考察,通常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书面通知职工、近亲及单位。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三批后实施程序: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办理补偿登记。四争议裁决。一报批前程序
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三批后实施程序
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是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实我们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四是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四争议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