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上班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上班路上发生意外老板需要负责任吗)
导读:异地工作遇雇主拖工资,劳动者有这些办法应对。一是其实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去投诉或举报,让他们来帮忙处理。二是向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的...
在外地上班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导读:异地工作遇雇主拖工资,劳动者有这些办法应对。一是其实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去投诉或举报,让他们来帮忙处理。二是向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三是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雇主给钱。四是情况紧急或者必要的时候,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帮着要回工资。一、在外地上班老板不发工资怎么办
针对公司拖欠员工薪资问题的应对策略如下:
1、劳动者可向本地区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2、同时,也可向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场所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市(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
3、此外,亦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享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4、最为有效的方式是立即以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或在接受法院调解后,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承诺偿还欠款,劳动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其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其实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在外地上班借钱不还怎么办
倘若在异地工作的个人未能履行偿付借款的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倘若该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债权人则可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诉讼牵涉多名被告,且这些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几个法院均享有合法的司法管辖权限。因此,债权人有权在这些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取任意一家作为诉讼的发起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在外地上班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若您的朋友在外地工作且常住地与户籍不一致,当您需要追讨欠款时,可依据法律,选择向朋友频繁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举旨在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并促使对方履行还款义务。请确保您提供的证据充分、合法,以便法院能够公正、高效地处理您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异地工作期间遭遇雇主拖欠工资,劳动者可采取以下策略应对:1.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2. 向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4. 必要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上班路上发生意外老板需要负责任吗
上班路上发生意外老板是否需要负责任就要看事故的划分责任,还要看是否在工伤的范围之类,这样老板才会承担该有的责任;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均为工伤。上班路上发生意外老板需要负责任吗?
首先要确定你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你不是主要责任的话,则属于工伤范畴,其实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确定工伤之后,其实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其实我们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上班的途中如果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其实可以得到该有的赔偿,而且还要结合多种因素来分析,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保险的人员也是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是否其实可以得到该有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