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包括什么(不动产包括哪些)
导读:不动产,依自然法和法规定义,指特定地理位置、可移动但影响经济价值的财产,涵盖土地及其附属物(如建筑、植被)、集体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权益、土地承包经...
不动产包括什么
导读:不动产,依自然法和法规定义,指特定地理位置、可移动但影响经济价值的财产,涵盖土地及其附属物(如建筑、植被)、集体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耕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所有这些权利通常要求依法登记。一、不动产包括什么
不动产乃指依据自然特性或法律法规所规定,具有固定地理位置并可承受移位之力,进而影响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形态。其中,此类财产主要涵盖了土地、土地永久性附属物、土地上新生的附属物以及不能与土地分离的人工附加物。具体而言,不动产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还包括与其相关的权益,例如建筑物和土地上生长的植被。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以及法律规定需进行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指什么
动产登记在学术上被誉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它所指的是在权力方以及与权益相关者提出申请后,由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记录到不动产登记薄中的行为。这种记录的过程是依据持有该财产的相关人员的申请而进行的。登记行为属于国家特定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登记内容涵盖了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及其变动事项,并且需以客观准确和完整的方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即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针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观点,比如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以及司法行为说等等。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其实并不是登记机构行使行政管理的手段,它的本质其实我们应当更像是一种能够产生司法效力的事实行为。在所有的不动产权利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各种类型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涵盖耕地、林地、草地等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岸线使用权限;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各类不动产权利。推动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初衷主要缘自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求。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一个严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必然密切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实利益。这就是制度自身应有的价值,也是其最基本的功能性定位。严谨的说,实际上是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特殊贡献,也即其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主要目的。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需要有清晰明确的产权基础作为支撑。此外,我们还能通过适当挖掘不动产登记的附带价值来提高整个制度的综合效能。大量实践表明,许多制度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关联,我们其实可以借助它们之间的互补主要优势,取长补短,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乃依据自然法则与法律定定义务所界定之特定地理位置上,具有可移动性且能够对经济价值产生影响的财产范畴。其具体内容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例如建筑物、植被等)、集体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诸如耕地、建设用地等)、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上述各类权利通常均需依法进行登记方能生效。
不动产包括哪些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怎么理解不动产呢?如果按字面解释,其实可以理解为:不能移动的资产。而生活中,不动产就在我们的身边,随着经济发展的时代,城市的高楼大厦越来越多,有的用来投资增值,有的用来居住生活。而房屋就是一个很好的不动产例子,所有我们所拥有的房屋就是我们的不动产。虽然房屋是不动产,但是不动产就不止是房屋。那么你知道不动产包括哪些吗?
一、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用书: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土地定着物,是实物、权益和区位三者的结合体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二、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吗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其实我们应当办理登记。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其实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其实我们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其实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不动产抵押登记,其实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我们都能看到一座座耸立的大厦。即使是农村,因为经济的发展,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建起了房子。而现在大家所居住的房屋就是我上面跟大家说到的不动产。通过上面解答我们也了解了不动产包括哪些。而对于国家颁布的《民法典》就是明确物的归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