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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定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导读:构建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必要环节。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应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尤为关键,最晚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若逾期未签,未签...

导读:构建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必要环节。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应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尤为关键...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定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定签劳动合同

导读:构建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必要环节。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应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尤为关键,最晚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若逾期未签,未签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循规定,保障双方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定签劳动合同

在构建劳动关系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是必要的步骤之一。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协商并达到共识之后,即可签订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签订时间的要求尤为重要,最晚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签署工作。若超过此期限仍未签署劳动合同,则未签署方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我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关系是否其实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劳动关系能否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系因劳作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职业伤害並作出衡量和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那么此时您依法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具体适用范围方面,根据国内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现今阶段下,无论是涉及到的劳动关系还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特定性质的组织机构以及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在内,我们都需要强制性的参与到工伤保险之中。

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是无法直接使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方式来解决问题的。

但是对于雇佣关系以及非法用工关系而言,由于它们并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故只能将其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节范围内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关系是不是一定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其实可以无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及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营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其实可以无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及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营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上述情形下应分别认定自用工之日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或在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存续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由于社会转型、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原因,现实中亦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档案保管或委托代缴保险等性质法律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即双方是否建立或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因而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前文已述,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实际用工为要件,那么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呢?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且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

认定劳动关系,要求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第一方面系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为适格主体;第二、三方面可归结为劳动者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成为其内部成员并接受其管理,即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其反映了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实质,缺乏劳动要件根本无从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其实可以参考该通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的证据,或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其实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或其它类型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其实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职员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时,一般都会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并非只有签署了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是确定了劳动关系。只要职员与单位之间存在用工关系,那么劳动关系就是存在的,但是若是没有签署合同,那么双方的权益不一定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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