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的附件有哪些(全国劳动争议案件)
导读:在劳动争议打官司那阵儿,关键的附件有这些:工资单能看出工资情况;出勤记录能知道啥时候上班下班;加班审批证明能证明加没加班;工作任务及进度记录能知道工作干得...
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的附件有哪些
导读:在劳动争议打官司那阵儿,关键的附件有这些:工资单能看出工资情况;出勤记录能知道啥时候上班下班;加班审批证明能证明加没加班;工作任务及进度记录能知道工作干得咋样;绩效评估报告能看出工作表现;奖惩凭证能知道有没有受奖或被罚;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这些资料可重要啦,不但能帮着合理解决纠纷,还能给出关键证据,支持诉讼的观点呢。一、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的附件有哪些
在劳动关系纠纷诉讼过程中的附件主要涵盖以下内容,包括但并不仅限于:货币薪资发放单据、出勤纪录、加班事宜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证明、工作任务分配及其进展情况的详细记载、全方位的绩效评估纪要、具体的员工奖励与惩罚凭证以及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整文件等。这些详实的附件资料将有助于劳动争端的合理解决,以及透过它们来收集关键性证据,形成有力论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条款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资争议处理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条款,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修改、撤销以及失效等各个环节;
第二,工作时长的计算、休息与休假的安排、薪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多方面的具体规定。以解除劳动合作为例,需要明确双方在何种特定情形下其实可以解除该项协议,同时还需对解除合同的流程以及相应的补偿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其实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合同劳动者违约赔偿金怎么算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若违反了与用人单位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对后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那么便须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在服务期限内违反了相关规定,抑或是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更应依照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金额不宜过高,必须保持合理性。在具体计算赔偿金时,我们需全面考量用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损失、劳动者的过失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实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关键附件包括:工资单、出勤记录、加班审批证明、工作任务及进度记录、绩效评估报告、奖惩凭证及公司规章制度。这些资料不仅有助于合理解决纠纷,还能提供关键证据,支持诉讼论点。
全国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第2条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企业与职工之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劳动者知道在遇到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寻求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的也越来越多,那么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件有哪些?律图小编为你解答。
全国劳动争议案件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第2条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企业与职工之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作了补充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则将劳动争议界定为: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典型
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7月从该大学正式毕业。2015年12月,北京××到北京××院进行招聘。小刘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了该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至今不付。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投资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小刘遂诉至北京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向他赔礼道歉。在庭审中,××公司辩称小刘尚未毕业,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其实我们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承认小刘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北京市××人民法院于1月5日判决××公司支付小刘自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共计1847元。
以上是关于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的分析解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协商不成,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发生争议劳动者一定要在仲裁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否则过期是不受理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