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拆迁承租人已死亡共同居住人有补偿吗(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导读:(一)对于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金,承租人和同住人员之间的分配通常基于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即每人均分配到相等的份额。然而,如若公有住房承租人在领取了拆迁...
公产房拆迁承租人已死亡共同居住人有补偿吗
导读:(一)对于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金,承租人和同住人员之间的分配通常基于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即每人均分配到相等的份额。然而,如若公有住房承租人在领取了拆迁补偿金之后离世,该笔补偿金便可视为其个人遗产,并根据遗嘱法规则或法定继承顺序,由其继承人平均分享这部分财产。一、公产房拆迁承租人已死亡共同居住人有补偿吗
关于公产房拆迁问题:承租人已离世,共同居住者是否享有补偿权益?
(一)关于公有住房拆迁补偿的分配问题,在承租人与共同居住者之间,通常奉行“一人一份”和公平划分的原则进行补偿权益的获取。若公房承租人在获取拆迁补偿后不幸离世,那么该笔拆迁补偿款可视为他个人财产,并应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分配给他的遗属。
(二)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人士,可在适当的范围内适当予以优待:
1.承租人或同住人均为年迈、体力较弱,经济收入匮乏,且按常规分配所获的补偿款不足以购置新居确保其基本生活条件能够维持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之时,额外支付了超出平均水平的、较为丰厚的款项的;
3.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需要实际由本人或他人承担监护责任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公产房拆迁补偿款其实可以继承吗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能够继承这一问题,首先我们其实我们应当明确对象是城市房屋以及农村房屋两种不同类别。
假如被查出的涉案房屋并没有明确记录在被继承人的名义之下,那么继承人就有义务提供有力的证明档来证实该房屋的确归属于特定的继承人所有。
这样的话,由于该房屋的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也就其实我们应当被视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并据此进行继承。
针对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继承情况,假如被征用的房屋确实为其房主实际居住并且使用的场所,那么这些补偿款理应全额地装备被征收人,也就是房主所有。
然而,如果被征用的房屋并非房主现时的住址或真实使用的地方,一般会将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款全部归属房主所有,而搬迁费、停业损失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它们是否归属房主所有。
其次,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继承问题也需要我们注意。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住房拆迁通常分为两部分:
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
其中,土地上的实物(也就是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该划归房屋主人,或者说房屋的权利人。
如果房屋的权利人已经离世,则其实我们应当视这项补偿款为遗产,并按继承规则来处理。
至于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个人身份紧密相连,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费提供给本集体的成员,而且按每户来统计,当人口减少的时候,宅基地使用权就会由户内剩下的成员共同共享,所以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还需考量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公产房拆迁打官司其实可以吗
关于公产房拆迁的纠纷,无疑其实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有效解决。首先,非常有必要弄清楚该类房产的所有权状况及其相应的拆迁准则。倘若在上述拆迁的过程之中,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当侵犯,例如补偿标准不公正、拆迁流程不合规等等,那么您完全有权利发起诉讼。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类事件往往较为复杂,其关键之处在于您是否具备合法的租用权或者其他与之相关的权益证明文件。此外,由于各个地区对公产房拆迁的规定和政策可能存在差异性,因此在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之前,强烈我们的建议您务必全面搜集相关证据,诸如租赁协议、拆迁通告、补偿方案等等,以期能够更为有力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也是极其重要的。
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分配遵循“一人一份”和公平原则。承租人去世后,补偿款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
以下情况可获优待:年迈、体弱、经济困难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支付超出平均水平的款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需承担监护责任。
如果监视居住死亡谁负责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疾病或者自身原因的,则其他机关不需要负责,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与监视居住机关有关系的,该机关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我们在遇到监视居住死亡谁负责的问题时,其实可以参考本文内容。一、如果监视居住死亡谁负责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疾病或者自身原因的,则其他机关不需要负责,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与监视居住机关有关系的,该机关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其实我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实我们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折抵刑期吗
相关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其实我们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其实可以折抵刑期,这次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其实可以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与一般的监视居住不同,具有类似羁押的特征。这是因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人身自由就已经受到了剥夺,与羁押无异。
1、指定监视居住相当于半羁押状态,因此指定监视一日折抵管制一日,指定监视两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一日。
2、折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生效之日。
三、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其实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四、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其实可以监视居住。
一般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疾病或者自身原因的,则其他机关不需要负责,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与监视居住机关有关系的,该机关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监视居住死亡谁负责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