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理(过了劳动诉讼时效怎么办)
导读:劳动诉讼时效过了的话,劳动者在诉讼里就不太有利啦,但还是有办法争取权益哦。其实可以先跟用人单位商量商量,看看能不能把事儿解决了,也其实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
劳动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理
导读:劳动诉讼时效过了的话,劳动者在诉讼里就不太有利啦,但还是有办法争取权益哦。其实可以先跟用人单位商量商量,看看能不能把事儿解决了,也其实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看能不能借助行政的力量把问题给处理好。有些时候呢,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名声呀、社会责任之类的原因,愿意跟劳动者协商着来处理问题。一、劳动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理
如果劳动诉讼的法定时效已过,无疑将使得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境地。然而,尽管如此,劳动者仍然有机会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劳动者其实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其次,劳动者也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期望借助行政力量推动问题的解决。有时候,由于用人单位需要顾及自身的声誉和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因素,他们可能会选择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劳动诉讼时效过了还能继续起诉吗
劳动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诉讼时效过了,一般情况下不能再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若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可重新计算或暂停计算。例如,当事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会导致时效中断,而不可抗力等事由会导致时效中止。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劳动诉讼时效过了就不能起诉,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确已超过时效且不存在中断、中止情形,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若存在上述特殊情况,仍可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怎样进行维权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一般难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维权。但仍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能面临对方以时效已过进行抗辩的情况,胜诉难度较大。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时效期间会重新计算或暂停计算。
我们的建议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与劳动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邮件等,以便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劳动仲裁时效过了虽仍可维权,但难度较大,需谨慎处理。
劳动诉讼时效过了会使劳动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仍其实可以尝试通过一些方式争取权益。首先其实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看能否通过行政手段促使问题解决。有时用人单位可能会基于自身声誉、社会责任等因素,愿意协商处理。
过了劳动诉讼时效怎么办
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过了劳动诉讼时效怎么办
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劳动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三、劳动诉讼的性质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其实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其实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其实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其实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规定说明,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诉,反诉的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 前置程序 的规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 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
另外,在劳动争议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起诉,案件总得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时适用反诉又会产生一些问题。
因此,笔者我们的建议对劳动争议诉讼也像离婚诉讼一样,作为一种复合之诉,即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后,不管另一方是否服从仲裁裁决,法院都会把仲裁的内容一并审理,对于合理合法的予以维持,对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纠正。这样其实可以和上述劳动法规定协调一致,同时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未经过仲裁的内容,如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可先经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