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实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会有服务期,服务期主要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时约定的特定工作期限。要是劳动者在服务期违反协议,那得付违约金。可要是在劳动合同期...
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导读: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会有服务期,服务期主要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时约定的特定工作期限。要是劳动者在服务期违反协议,那得付违约金。可要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按规定通知后解除合同,就不用交违约金。这两者呢,既有相互关联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一、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培训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之异同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之间的显著差异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期限囊括了服务期在内;其次,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依法提供了特定的专项培训经费资源,并针对该劳动者展开高度专业化、技术性的培训工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双方可商定包括服务期在内的完整劳动合同期限,在此期限内,只要劳动者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便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最后,倘若劳动者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务必在提前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进行,这样才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实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实我们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劳动者遵守了服务期的约定,就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培训服务期违约赔偿与劳动合同有何不同
培训服务期违约赔偿与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主要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基本事项。而培训服务期违约赔偿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从性质上看,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协议,具有普遍适用性;培训服务期违约赔偿则是基于特定培训行为产生的违约后果,更具针对性。
在赔偿范围上,培训服务期违约赔偿通常包括用人单位为培训支付的直接费用以及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可预见损失等。而劳动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多种违约情形及相应赔偿责任。
总之,培训服务期违约赔偿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约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在专项培训方面的投入,与一般劳动合同在性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三、培训服务期违约如何承担责任
培训服务期违约时,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通常,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数额。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需证明培训费用的实际支出,包括培训的费用明细、培训合同等。同时,违约金的约定应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过高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劳动者若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可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在处理培训服务期违约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培训的性质和投入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劳动合同期限通常包含服务期,但服务期特指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能培训而约定的特定工作期限。若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需支付违约金。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依法通知后解除合同,则无需支付违约金。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实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实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两者的内容,法律依据,发生纠纷以后的处理程序、签协议的主体等都不一样,实训服务协议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发生纠纷以后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合同的性质比较特殊,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一、实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调整的主体不同:实训服务协议是任意平等主体之间签定的合同,而劳动合同仅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署。一般的民事合同主体之间不具有从属性,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
2、调整的内容不同:实训服务协议调整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实可以协商约定相关内容,但同时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其实我们应当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例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
3、法律渊源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种类。但实训服务协议由《民法典》调整。
4、形式不同:实训服务协议其实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而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5、处理纠纷的程序不同:实训服务协议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遇到劳动合同争议时,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其实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综上所述,实训服务协议跟劳动合同之间没有什么可比性,虽然两者都具有合同的法律特征,但是劳动合同属于比较特殊的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仅在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也是法律制度强行规定的。